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35號原 告 交通部台中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41,45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8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