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甲○○被 告 臺中市福聯新城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臺中市福聯新城丁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