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甲○○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