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確認贈與無效契約、塗銷贈與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規定,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並得分別就土地、房屋部分,分別依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暨房屋現值計算之;又原告所陳報價額,如低於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值欄」,並請敘明理由),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