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台中縣私立明道高級中學間確認聘僱關係存在事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前來,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核定為4,664,940元(原告月薪40,215元,尚有9年8個月即116個月退休,40,215116=4,664,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尚欠43,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