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57,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