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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17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655.22×97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