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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73,780元,以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屋現值681,800元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土地面積乘以土地之公告現值591,980元(參卷內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98年3月16日中市稅智分二字第0986651386號函所檢送之稅籍證明書),合為1,273,78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裁判日期:200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