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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900元(以原告提出之門牌號碼台中縣○○鎮○○路○○○○號房屋其94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稅現值營業25,700元及住家150,200元為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裁判日期:200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