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P○○
e○○S○○d○○g○○f○○h○○F○○壬○○亥○○宇○○癸○○甲○○丁○○U○○a○○X○○V○○T○○Y○○乙○○辛○○G○○○
號未○○H○○J○○丑○○寅○○玄○○天○○子○○D○○午○○巳○○K○○地○○庚○○甲乙○c○○丙○○A○○戊○○u○○t○○b○○x○○z○○w○○y○○v○○宙○○辰○○L○○B○○○N○○己○○s○○M○○卯○○戌○○o○○l○○n○○m○○q○○p○○I○○k○○j○○C○○i○○Z○○E○○甲甲○W○○R○○r○○原告與被告黃○○、O○○、申○○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333,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