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威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之2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秀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9,750元,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