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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沂昀、劉秋香間因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2,500元,以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屋現值131,500元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土地面積乘以土地之公告現值441,000元(參卷內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以98年3月13日中市稅民分二字第0986552308號函所檢送之稅籍證明書),合為572,5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520元,尚欠新台幣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0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