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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24號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清償融資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88,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借款
裁判日期:200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