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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26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5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裁判日期:2009-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