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7號原 告 臺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送達代收人 甲○○被 告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