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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3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2,82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3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