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15號原 告 象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固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