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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龍營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返還攤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
裁判日期:200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