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8號原 告 集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陳信間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8號原 告 集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陳信間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