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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79號原 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38,7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76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9-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