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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戊○○

己○○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送達被 告 丁○○本件原告與丁○○間請求返還營業收入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50,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營業收入
裁判日期:200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