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恆立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2件,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