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10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