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德昌國寶滿福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辦理移交管理委員會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欠明確(請求移交之各項文件之名稱、數量等均須確定),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確實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