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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91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明道高級中學間請求回復工作權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8年6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明道高級中學請求回復工作權等事件,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前來,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屬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期給付期間以10年計算,並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64,920元(48,041元×12月×10年=5,764,9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尚應徵收54,123元。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謂無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裁判案由:回復工作權等
裁判日期:2009-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