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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69號原 告 乙○○

1樓之8原 告 甲○○

1樓之8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旭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應繳納之裁判費。按本件原告等所提起之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之訴,核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並具體說明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為何?並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未陳報及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等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