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41號原 告 甲○○
丙○○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職權查詢旗山有限公司股東名簿所載,以原告2人出資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