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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

乙○○洪永鴻被 告 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