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5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

乙○○被 告 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向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調取被告丙○○○於民國96年2月5日辦理以買賣為原因而取得系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所檢附之全部資料一份到院,並查明當時之出賣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