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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3號原 告 臺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被 告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為被告丙○○之債權人,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之贈與行為,然被告丙○○是否積欠原告管理費,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審理中,則原告對於被告丙○○債權之有無,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