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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 告 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04號移交管理委員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3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移交管理委員會
裁判日期:200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