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4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54號清償融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款等
裁判日期:200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