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79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32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4元,該裁定已於98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款等
裁判日期:200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