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8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神明會會員權存在,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既係請求確認對神明會之會員權存在,其訴訟標的,並非單純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已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68號民事裁判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59,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48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9,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