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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1203號給付顧問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裁判日期:200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