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50號原 告 王余好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被 告 潘專志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被 告 林裕軒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複代理人 王慧凱律師
楊宗翰陳祥薇胡家芬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開發之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