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17號上 訴 人 哪銳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立發展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317號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444,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