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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0號上 訴 人 乙○○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