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81號上 訴 人 祥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79弄5號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林本正即順豐商號
乙0000000000王清忠即賜成企業行被上訴人 甲上甲景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複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481號給付債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597,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