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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50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被 告 豐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擔損害賠償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日期:200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