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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89號原 告 乙○○被 告 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己○○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建物原狀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或請求權基礎 (具體表明係依民法第幾條第幾項或國家賠償法第幾條第幾項規定請求,或係對台中縣政府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

二、診斷證明 (須具體載明98年8月26日及98年9月16日因何種疾病無法由本人單獨或他人陪同離家或離開醫院外出處理個人事情之意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回復建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0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