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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89號原 告 乙○○被 告 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

戊○○被 告 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己○○當事人間回復建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回復建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0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