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89號原 告 乙○○被 告 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 戊○○被 告 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己○○當事人間回復建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回復建物原狀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