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92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裁判案由:交付金錢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