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3,000元(23,000元×11平方公尺=2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1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