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0號上 訴 人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訴字第1900號返還帳冊及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28,000元(即①金額:2,078,000元、②價額1,650,000元,與起訴時補費裁定同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