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049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
乙○○上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間彰化縣○○鎮○○○段外崙子腳小段六二五地號、面積二五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六分之一土地,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乙○○應將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之聲明:
一、原告: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
貳、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丁○○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陸續遭退票,並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嗣原告對被告丁○○提起給付票款訴訟並經貴院98年度中簡字第1632號民事勝訴判決確定在案。
詎被告丁○○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於97年12月11日將坐落於彰化縣○○鎮○○○段外崙子腳小段625地號、面積255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予其子即被告乙○○,並於同年12月19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乙○○所有,使其陷於無資力狀態,顯有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致原告債權受有不能清償,故被告丁○○將系爭土地移轉予被告乙○○係屬無償行為,且此無償之贈與行為已害及原告對被告丁○○之上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撤銷上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乙○○塗銷移轉登記等語。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肆、經查: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0紙、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632號判決影本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9797號、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系爭土地原既為被告丁○○所有,其於97年12月11日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乙○○,並於同年12月19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自屬無償行為,又被告丁○○名下除系爭土地外無其他財產,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則被告丁○○為贈與移轉行為後之責任財產顯不足以清償對原告所負之債務,故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行為自已有害及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將被告丁○○、乙○○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撤銷,暨被告乙○○應將上開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附表:
┌──┬────┬────┬────┬────────┬─────┬─────┐│編號│發票人 │ 發票日 │ 提示日 │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票據號碼 │├──┼────┼────┼────┼────────┼─────┼─────┤│ │丁○○ │97年12月│97年12月│新臺幣98,700元 │台中市第二│AT0000000 ││ 1 │ │23日 │23日 │ │信用合作社│ ││ │ │ │ │ │營業部 │ │├──┼────┼────┼────┼────────┼─────┼─────┤│ │丁○○ │97年12月│97年12月│新臺幣98,700元 │台中市第二│AT0000000 ││ 2 │ │23日 │23日 │ │信用合作社│ ││ │ │ │ │ │營業部 │ │├──┼────┼────┼────┼────────┼─────┼─────┤│ │丁○○ │98年1月 │98年1月 │新臺幣98,000元 │台中市第二│AT0000000 ││ 3 │ │20日 │20日 │ │信用合作社│ ││ │ │ │ │ │營業部 │ │├──┼────┼────┼────┼────────┼─────┼─────┤│ │丁○○ │98年1月 │98年2月 │新臺幣97,000元 │台中市第二│AT0000000 ││ 4 │ │25日 │2日 │ │信用合作社│ ││ │ │ │ │ │營業部 │ │├──┼────┼────┼────┼────────┼─────┼─────┤│ │丁○○ │98年1月 │98年2月 │新臺幣98,000元 │台中市第二│AT0000000 ││ 5 │ │31日 │2日 │ │信用合作社│ ││ │ │ │ │ │營業部 │ │├──┼────┼────┼────┼────────┼─────┼─────┤│ │丁○○ │98年1月 │98年1月 │新臺幣180,000元 │香港商香港│JE0000000 ││ 6 │ │15日 │15日 │ │上海滙豐銀│ ││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東興分│ ││ │ │ │ │ │行 │ │├──┼────┼────┼────┼────────┼─────┼─────┤│ │丁○○ │98年1月 │98年1月 │新臺幣120,000元 │香港商香港│JE0000000 ││ 7 │ │20日 │20日 │ │上海滙豐銀│ ││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東興分│ ││ │ │ │ │ │行 │ │├──┼────┼────┼────┼────────┼─────┼─────┤│ │丁○○ │98年1月 │98年2月 │新臺幣150,000元 │香港商香港│JE0000000 ││ 8 │ │31日 │2日 │ │上海滙豐銀│ ││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東興分│ ││ │ │ │ │ │行 │ │├──┼────┼────┼────┼────────┼─────┼─────┤│ │丁○○ │98年2月 │98年2月 │新臺幣187,000元 │香港商香港│JE0000000 ││ 9 │ │25日 │25日 │ │上海滙豐銀│ ││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東興分│ ││ │ │ │ │ │行 │ │├──┼────┼────┼────┼────────┼─────┼─────┤│ │丁○○ │98年3月 │98年3月 │新臺幣156,300元 │香港商香港│JE0000000 ││ 10 │ │25日 │25日 │ │上海滙豐銀│ ││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東興分│ ││ │ │ │ │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