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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5號原 告 丙○○特別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1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