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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2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拆除房屋牆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拆除房屋牆壁等
裁判日期:201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