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2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拆除房屋牆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拆除房屋牆壁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