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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被 告 華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特別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及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