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 告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十八號確認抵押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確認抵押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榮順